(詩巫5日訊)女子在沒有獲得合法的金融執照下,各別向兩人收取2萬3250令吉及3萬2000令吉的投資額,今日改變初衷,對控狀表示認罪,共被判坐牢16個月。唯刑法同時執行,她只需坐牢8個月。
被告傑絲(24歲)。首控狀指她於2023年11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烏魯雙溪美拉一住家教唆一人(仍在潛逃中)接收一人的2萬3250令吉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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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出,原告瀏覽臉書時對一項投資感到興趣,點擊該鏈接後,自動被加入該投資的whatapps群組。事後,原告通過線上匯款2萬3250令吉予註冊在被告名下的一家公司戶頭。唯原告發現該投資沒有帶來任何盈利,並覺得自己上當,向警方報案。
次控狀指她於2023年11月21日下午4時43分,在拉達路一住家教唆一人(仍在潛逃中)接收一人的3萬2000令吉投資額。
案情指出,原告在拉達路一住家瀏覽臉書時對一項投資感到興趣,點擊該鏈接後,自動被加入該投資的whatapps群組。事後,原告通過線上匯款3萬2000令吉予註冊在被告名下的一家公司戶頭。
事後,原告向警方報案,因為該投資公司未能按照承諾,還回投資額。
此舉牴觸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137(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137(2)條文下判,同時在刑事法典109條文(教唆)同讀。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達10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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