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诗巫14日讯)2024年东山路店屋男弃婴案的邵姓男子今日改变初衷,俯首认罪,地庭法官慕斯里宣判坐牢11年及打鞭2下,刑期从逮捕日2024年10月29日算起。
此案原本订于今日至星期五进行3天开审程序,唯被告改变初衷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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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邵氏(45岁)被控于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在东山路一租屋涉嫌性侵一名14岁未成年少女。此举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并可在该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30年,同时可被鞭笞。
案情指出,2024年3月份在东山路商业区店屋二楼租屋,被告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直到受害者于2024年10月29日诞下男婴弃于垃圾桶,警方接获投报,当晚10时30分逮捕被告调查。
经调查,未成年受害者年仅14岁10个月,尚在求学,是家中的独生女,由父亲看顾。被告与受害者从2024年3月份开始至10月期间发生多次性关系,受害者于2024年10月29日诞下男婴后,把男婴扔进东山路一租屋前的垃圾桶。
被告今日认罪后向法庭求情说他今年45岁,从事宰猪工作。他患有心脏病,也需要照顾年迈母亲,其父亲已逝,因此请求轻判。
副检察司辛西娅在陈词时透露,考虑到犯罪的猖獗程度、性质和严重性,以及最重要的是受害者未满16岁且已怀孕,因此希望法庭严判被告。
“被告性侵受害者以满足其欲望,造成受害者终身创伤,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受害者,也伤害了她的家人。事实上,警方调查发现,被告是受害者父亲的朋友。被告是受到受害者父亲的委托,在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送受害者上学。”
邵氏于2024年11月18日在地庭面控性侵罪名时原本已认罪,不过在翻译员讲解性侵罪的刑罚后,他马上摇头改变初衷不认罪。当时,被告获准以8000令吉担保金及两名本地担保人保外候审,每月1日须向警方报到,惟无人担保他外出,他便一直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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