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巫4日訊)3名男子,一人沒有大馬卡、兩人沒有攜帶大馬卡,各自認罪。沒有大馬卡的男子被判罰款500令吉,唯他無法繳付罰款,需坐牢2個星期;另兩人沒有攜帶大馬卡則被判罰款300令吉,也因無法繳付罰款,各需坐牢1星期。
首被告樂斯夢(24歲),被控今年11月28日晚上10時,在林曼岸路被發現沒有大馬卡。此舉牴觸1990年國民登記局條例25(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被判。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3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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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出,當時警員逮捕被告懷疑他涉及偷竊案件,唯被告無法出示大馬卡,並向警員說他的大馬卡不見,未向大馬國民登記局重新登記。警方在檢查後發現被告從未向大馬國民登記局登記。
第2被告蔡氏(44歲),被控今年11月28日晚上11時,在前進路被警方發現沒有攜帶大馬卡;第3被告恩迪卡(38歲),被控今年11月30日中午12時30分,在甘榜艾蒲路被警方發現沒有攜帶大馬卡。
2人此舉皆牴觸1990年國民登記局條例25(1)(n)條文。在該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坐牢不超過3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額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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