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偉欣/報導
(古晉1日訊)砂資深執業律師兼砂分層管理仲裁庭委員陳健寧表示,在新的分層管理法令下,分層產業業主需要繳付維修費及儲備金,若業主拒絕繳付這兩項費用將是犯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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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成不還每天追罰50令吉
“業主可在該法令的第32及71條文下被定罪,一旦定罪,可被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坐牢最多3年或兩者兼施。罪成後仍堅持不還,每天可被追罰50令吉。”
陳健寧接受星洲日報記者訪問時說,面對不願意繳付維修費或儲備金的業主,發展商、共管委員會或管理機構可正式發函要求業主在收到信函的14天內繳清欠款。
“一旦不遵從,可通過3個方法追算,即入稟法庭、入稟分層管理仲裁庭,或向建築專員申請扣押業主的動產。”
可申請扣押不動產
陳健寧說,發展商、共管委員會或管理機構還可在法令第33及72條文下,申請扣押業主在單位內或者砂境內任何地方的不動產,並向地方議會的建築專員申請扣押,然後由建築專員執行。若執行上面對困難,還可尋求警方協助。
“在扣押過程,可在白天早上8時至傍晚6時,強行進入業主的單位並扣押業主的動產,14天后就可拍賣這些動產,用以抵銷所欠的維修費和儲備金。而且,扣押的一切相關費用由業主負責。”
因此,陳建寧坦言,在新法令下,這是一種高壓措施,甚至不需有一紙法庭的判決。
與此同時,他也說,在新法令下,不僅買主需要繳付維修費及儲備金,倘若一些單位尚未賣出,仍舊屬於發展商所擁有,那麼,發展商也要根據分層管理法令第11(2)、23(2)及42條文,繳付維修費和儲備金。不管是買主或發展商,收費是以公平、合理的原則為標準,一視同仁。
“若發展商不償還將牴觸法令,可被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一旦定罪後仍堅持不還,每天可被追罰不超過5000令吉。”
陳建寧說,拖欠的業主在收到通知書的14天內就需要償還,否則將要支付欠額10%的年利,並以天數計算。
《維修費及儲備金(Sinking Fund)》
陳健寧解釋,維修費是應付共享產業日常的維修開銷,而儲備金則是資本開支,未雨綢繆,以備不時之需,並確保共享產業保值。
儲備金的徵收,是以維修費的10%計算,假設維修費為250令吉,那麼,儲備金是25令吉,這項儲備金收費是準備用在物業的資本保養與提升,例如外觀油漆之用途等。
至於維修費及儲備金如何制定,主要是看建築物的單位數目、等級、擁有的設備等,比如是否擁有電梯、泳池及其他休閒設施,都將影響維修費與儲備金的徵收額。
一般情況,如果需動用的維修費數目不大,管理委員會理事按照正規程序開理事會議同意後即可執行,否則則需召開特大尋求業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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