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裡街31日訊)一中藥行業者承認在沒有許可證下出售金絲燕窩,以及在沒有許可證下擁有未加工的金絲燕窩和海馬乾標本的兩項罪名,遭地庭法官斯特拉共判處罰款1萬零300令吉,或坐牢6個月取代,最終選擇繳付罰款了事。
該中藥行業者被控2020年7月17日下午3時30分左右,在泗裡街被發現在沒有獲得管制局的許可證下出售食用金絲燕窩。此舉牴觸1998年野生動物保護條例33(2)(a)條文,並可在相同條例33(3)條件下判,罪成者可被判罰款或監禁,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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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控狀指出,他在同一天及地點被發現在沒有許可證下擁有未加工的燕窩和海馬乾標本。此舉牴觸1998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29(2)條文,罪成者可被判處1年監禁,或罰款高達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執照逾期6年
案情指出,砂拉越森林企業機構野生動物執法小組當時突檢泗裡街一中藥行時,發生店內有幾個裝有燕窩的展示盒,官員開始檢查燕窩的銷售執照。在檢查中發現業者的售賣燕窩執照在2018年已逾期,卻沒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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