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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巫4日讯)一名罗里司机及一家公司于2017年被发现非法载木桐后,两宗案件被告各别于2022年12月9日遭地庭法官马鲁丁宣判罪名不成立,获得释放。唯诉方不满该判决,今年5月21日上诉至诗巫高庭。今日高庭法官黄祥忠驳回该两宗案件的上诉申请,保持地庭的判决。
第1宗案件,江姓罗里司机是被控2017年9月27日晚上11时15分,在沙廉乌鲁南兰路被发现运载42条非法木桐,该木桐没有任何注册产权的标记。此举抵触2015年森林法令96(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96(1)条文、96(3)条文及79条文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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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在下判时说,诉方对地庭的判决提出上诉,主要针对江氏驾驶的罗里发现42条未标记且没有注册标志的木桐,地庭在辩方结束时认定存在合理怀疑。
江氏证词未被诉方质疑
法官说,诉方结案时,第一、三及四证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被告的罗里上数42条木桐,但江氏在辩护中证实,在进行计数和测量时,木桐并未卸下。江氏也证实,仅对上层的木桐测量,而下层的木桐未被测量,也无法测量。鉴于江氏罗里上木桐堆放的方式和条件,如照片所示,他的证词是可信的,并且在交叉盘问中未被诉方质疑。
“江氏的证据没有受到挑战,这与诉方的证据相矛盾,质疑对木桐进行正确计数和测量的真实性。这对木桐规格表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并对指控中提到的42条木桐存在提出合理怀疑。地庭法官在辩方结案时综合考虑整个审判中诉方和辩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确定诉方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其案件成立。”
法官透露,鉴于江氏的辩护证据,地庭法官在重新评估诉方结案时关于42条木桐的存在认定上,法律或事实上没有错误。根据整个审判提供的证据总和,地庭法官在这一点上找到合理怀疑是合乎情理的。
“考虑到双方的书面和口头陈述,高庭认为地庭法官在事实认定上没有严重错误,其判决也并未违背证据的分量,因此驳回诉方的上诉。”
第二宗案件,4人即公司代表及3人,被控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2时,在加帛被发现一船只运载122条木桐没有任何注册产权的标记,价值1万3003令吉15仙。此举抵触2015年森林法令96(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79条文下判,而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
法律事实没明显错误
法官今日下判时说,地庭法官在控方案件结束时裁决4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4人需进行辩护。
“在辩护中,辩方证实官员仅在船上堆放的木材进行计算和测量。他们证实只有堆在上面的木材被测量,而堆在下面的没有计算。根据照片显示木桐在船上堆放的方式及没有证据表明它们被卸载以进行计数和测量,所以木桐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产生合理怀疑。”
他说,阅读双方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后,高庭不认为地庭法官的判决是不合理,或在法律和事实上明显错误的,所以驳回诉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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