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按時交屋4買主. 發展商賠償10萬




(詩巫25日訊)砂拉越房屋仲裁庭今日繼續在詩巫伊斯蘭法庭審理4宗發展商沒依合約期限交屋的案件,4名購屋者各自獲得賠償,款額高達10萬4342令吉6仙。
4名購屋者的發展商來自同一家公司,發展商需在45天內繳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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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案件的購屋者卡亞。他於2016年1月29日簽下合約購買一棟面積421.8平方米的單層角頭間排屋,屋價24萬8899令吉。不過已5年多未獲得屋子,他通過房屋仲裁庭向發展商索賠2萬2400令吉。
砂房屋仲裁庭承審主席特拉峇旺曼迪下判時說,發展商延遲交屋給卡亞共1397天,扣除因行管令無法開工的167天,卡亞可獲得1230天的索賠,即2萬5165令吉80仙(一天的賠償是20令吉46仙)。
次宗案件的購屋者哲妮。她於2015年10月15日簽下合約購買一棟面積195.9平方米的單層排屋,屋價22萬8899令吉。6年後的今天尚未獲得屋子,她向發展商索賠2萬2628令吉43仙。
特拉峇旺曼迪下判時稱,發展商延遲交屋給哲妮共1503天,扣除行管令167天,哲妮可以獲得1336天的索賠,即2萬5130令吉16仙(一天的賠償是18令吉81仙)。
第3宗案件的購屋者為波妮。她於2015年9月10日簽下合約購買一棟面積195.9平方米的單層排屋,屋價23萬3899令吉。由於至今尚未獲得屋子,她向發展商索賠2萬3794令吉36仙。
特拉峇旺曼迪下判時說,發展商延遲交屋給波妮共1538天,扣除行管令167天,波妮可以獲得1371天的索賠,即2萬6350令吉62仙(一天的賠償是19令吉22仙)。
第4宗案件的購屋者為彼德魯斯。他於2015年7月2日簽下合約購買一棟面積195.9平方米的單層排屋,屋價23萬3899令吉。至今也未獲得屋子,他通過砂拉越房屋仲裁庭向發展商索賠2萬8618令吉58仙。
特拉峇旺曼迪下判時說,發展商延遲交屋給彼德魯斯1608天,扣除行管令167天,彼德魯斯可以獲得1441天的索賠,即2萬7696令吉零2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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