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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砂

发布: 3:36pm 05/12/2025

监禁

古晉地庭

服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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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晉地庭

服食毒品

尿液不过关 惯犯服刑监管3年

警员将被告(中)带离法庭。

(古晋5日讯)一名华裔累犯今日在地庭承认罪名后,被判5年及出狱后接受3年监督令。

该案由副检察司阿德丽娜主控,法官是诺希山,被告无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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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52岁男子于6月27日下午1时30分,在巴达旺的大富村警局验尿时,被检测出尿液对安非他命(Amphetamine)及冰毒(Methamphetamine)呈阳性反应,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并是3次以同样罪行定罪的累犯,须依同法令第39C(1)(b)条文处罚。

当日在大富村警局进行尿检,初筛已显示阳性,警方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逮捕他。其尿液样本送往砂中央医院病理科化验,证实样本含有安非他命及冰毒,两者均属危险毒品法令附表一受管制毒品。

被告庭上求情 逾50岁免打鞭

被告此前已有3项同罪行前科,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今年3月3日和3月18日定罪。

被告求情时说,其92岁老母亲年事已高,需要家人照顾,他本人近期刚完成眼部手术,仍需定期复诊跟进治疗,恳请法官从轻量刑。

控方则说,被告属累犯,必须给予相应惩处,以反映罪行的严重性。法官最终判处5年监禁,惟基于被告已年逾50岁,依法免于鞭笞。

根据危险毒品法令第39C(1)条文,累犯须面对介于5年至7年监禁,并可加鞭笞不超过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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