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网
星洲网
星洲网 登入
Newsletter|星洲网 Newsletter 联络我们|星洲网 联络我们 登广告|星洲网 登广告 关于我们|星洲网 关于我们 活动|星洲网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地方

|

南砂

发布: 11:38am 18/11/2025

国油

砂石油公司

古晉高庭

银行担保金纠纷

国油

砂石油公司

古晉高庭

银行担保金纠纷

本轮国油2​律师庭上辩诉 聚焦合同纠纷不涉宪法

国油律师团主辩律师赛勒斯接受记者访问。

(古晋17日讯)关于案今日续审。

今早国油律师团轮到邱源发和吴诗峡在庭上辩诉。审讯午休间,国油律师团主辩律师拿督赛勒斯接受记者访问有关论点时指出,国油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银行担保是否“不可能执行”,也就是国油提出动用担保金的要求是否有效。

ADVERTISEMENT

他强调,宪法问题在本案中只是附带出现,诉状中并无就宪法问题寻求任何救济,故本案应限于银行担保合同条款所引发的争议,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宪法争议。

他进一步解释,针对2016年砂拉越天然气分销条例(DGO)是否适用的问题,国油辩称砂拉越天然气分销条例中所指的“消费者”定义为最终使用天然气的终端用户,而砂石油公司本身为供应商身份,不属于砂拉越天然气分销条例中“消费者”的范畴,因此,砂拉越天然气分销条例并不适用于砂石油与国油之间的天然气供应关系。

本案由古晋高庭法官拿督法里兹审理。

新闻背景

本案早在9月30日于高庭开庭聆讯,当时国油律师团率先陈词,主张若法庭探讨联邦法与砂州法的合法性冲突,砂拉越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可能面临违宪风险。

国油律师团包括来自西马的赛勒斯及邱源发,以及吴诗峡代表。赛勒斯在庭后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砂石油公司的诉求仅限于国油是否有权动用银行担保金,并未明确挑战联邦与州法的合宪性,但若法庭选择涉及该问题,就必须面对《联邦宪法》第75条的适用,即联邦法优先于州法,若州法要求国油必须依据砂法律取得分销天然气执照,则有违宪风险。

他并提及一宗类似案件,蚬壳(Shell)曾挑战国油动用银行担保金的权利,但最终败诉并被判支付全部供应费用,显示国油在此类争议中具备法律优势。

这宗诉讼起因于2024年10月,砂石油公司向国油提出涉及2810万令吉的天然气供应索偿,国油随后向马银行伊斯兰(Maybank Islamic Berhad)申请动用银行担保金。砂石油公司反应迅速,入禀高庭申请禁令以阻止款项拨出,但因银行已将担保金支付给国油,禁令申请最终失效。

砂石油公司指控国油在未获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DGO)发牌情况下持续供应天然气,并阻止其他持牌供应商向砂石油公司供气,行为“不合情理”,要求法庭判定国油动用银行担保金的行为无理、无效且违法。

根据双方签署的《砂拉越天然气销售协议》(SGSA),该银行担保设立旨在确保砂石油公司支付国油供应的天然气费用。联邦政府及砂拉越政府均认可“不合情理”可作为限制银行担保受益人提款的法律依据。

今年8月25日,高庭应双方申请,将庭审押后至9月30日,以便双方磋商庭外和解。双方随后发表联合文告,重申愿以合作方式解决争端。

打开全文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点击 可阅读下一则新闻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