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 . 砂元首:侵犯砂主权



(古晋26日讯)砂元首敦旺朱乃迪表示,联邦政府在1974年以国家安全及国际油价波动为由,单方面制定石油发展法令,实为一次国家资源国有化操作,目的是控制砂拉越和沙巴的油气资源。
他说,砂自1958年便已实施石油开采条例,早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前,就已拥有本身的石油资源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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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当时正确做法应是与砂沙政府商讨如何改进1958年的法律,而不是直接制定新法取代。
旺朱乃迪今日受邀主持砂拉越大学国家领袖演讲时说,联邦政府制定的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存有明显违宪问题,侵犯砂主权与资源管理权。
他表示,根据联邦宪法161E条文,凡是涉及砂权利的变更,都必须获得砂政府正式同意。然而,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的实施过程中所谓的“同意”,并未经过砂内阁会议通过,更没有根据宪法流程由砂元首在合法程序下签署。
“这不是砂元首在喝咖啡的时候随便签字就算数的事,而是必须根据砂内阁议决,在适当程序下签署才算合法。若未经程序签署,即属无效。”
同样的,旺朱乃迪说,1966年大陆架法令原本仅适用于马来亚,这些法案未经砂同意而直接延伸到砂,实质上侵犯砂主权。
他说,砂自1954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声明起,就已明确有本身的大陆架界线,包括沙巴和砂拉越,因此联邦不得随意将半岛法律套用在砂拉越。
他也说,1979年的领土法更试图通过法律整合,合法化对州领土权利的缩减,但此举未严格遵守联邦宪法第2条,即关于领土变更须经州及联邦议会批准的规定。
旺朱乃迪说,砂在前任首长已故丕显斯里阿德南时代推动12项权力下放计划,但因联邦迟迟未落实,直到现任砂总理拿督巴丁宜阿邦佐哈里在2022年起才开始争取恢复。
他强调,这些权力本应早在1963年后便归还和落实,对此,他希望通过正式法律程序尊重和恢复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所保障的砂权益,确保砂在马来西亚联邦中享有应有的地位和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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