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油追讨银行担保金案 砂石油斥要求不合理




(古晋11日讯)针对国油向砂石油公司追讨总额795万5208令吉28仙银行担保金法律诉讼案中,砂政府及砂石油代表律师今日在高庭反击国油,不仅重申国油提出的要求是不合情理、非法且无效,且寻求法庭判决国油公司违反合约义务及砂宪法权利。
案件今日在古晋高庭开审,砂政府代表律师拿督斯里冯裕中在陈词强调,国油公司在无视2016年砂天然气分销条例及在未获发执照的情况下继续供应天然气,这种行为构成明显的不能容忍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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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在此案中,基础合同为在2019年12月30日签署的砂天然气销售协议(SGSA),所涉及银行担保是根据该基础合同所发出,用以担保砂石油公司向国油公司购买天然气的付款义务,而国油是该银行担保的有一人。
他说,协议内阐明双方的意愿,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卖方(国油)同意根据此协议条款,向买方(砂石油)在出售并交付天然气,买方亦同意购买并接收该天然气。
同时,他强调,协议中也进一步跟进,协议中的任何条文不得赋予任何一方(包括国油与砂石油),以任何方式行使其所享有的权利、特权或权限,而导致违反马来西亚当前生效的成文法。
其中,他说,2016年天然气分校条例是砂议会会议所通过的成文法律,是目前我国生效的成文法。
冯裕中表示。砂立法议会在2023年修正天然气分校条例,其中修正内容包括,除了被指定为天然气聚合商者之外,任何人不得在未取得根据此推理发出的执照情况下从事天然气供应活动,及砂内阁可委任天然气聚合商。
他说,尽管国油公司在砂天然气销售协议下承诺,不违反任何现行成文法的情况下行使任何权利或特权,同时遵守砂法律的变更。不过,他说,国油公司仍试图在未持有执照的情况下仍继续供应天然气,且拒绝承认砂石油为砂天然气聚合商,这种行为是自相矛盾,不可被接受。

他说,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不仅仅是普通法律,是砂在天然气分销方面的基础性立法。
他也援引1963年婆罗洲邦(立法权)命令,这项宪法保障全包砂对天然气分销享有管辖权。他说,这也是联邦宪法第95C(1)(a)条款下对立法权的永久赋权。
冯裕中也提到,国油公司之所以签署砂天然气销售协议,是因为其已将位于民都鲁和美里向天然气客户供应天然气的业务出售及转移给砂石油公司,并开始向砂石油公司销售天然气。
他强调,砂天然气销售协议与石油开发法令(PDA)或国油公司在石油开发法令下的业务无关。砂天然气销售协议的任何条文均未显示国油是根据石油开发法令而签署该协议。
“砂天然气销售协议完全基于商业考虑,是一份纯粹的商业合同,但其履行方式不得违反当前在马来西亚有效的任何成文法律。”
冯裕中:国油行为违法促法院介入
由于联邦律师代表未对砂天然气分销条例的宪法效力提出任何挑战,他促请法院介入裁决,国油的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砂宪法权利的威胁。
另外,对于国油公司以“具有约束力协议”和年度付款等行为,等同砂放弃主权的说法,冯裕中也提出反驳,指这些是毫无根据的危险幻想,并要求法庭将所有未经证实的指控从记录中删除。

国油公司今日指派2名西马律师代表前来古晋高庭负责国油公司与砂石油公司追讨逾795万令吉银行担保金法律纠纷。2名代表律师拿督赛勒斯及Khoo Guan Huat。
而砂石油公司也请来我国著名律师丹斯里西西尔阿布拉罕代表辩护。双方来自西马的律师已获得古晋高庭发出临时出庭许可证。
由于案件尚未完成,古晋高庭将案件定于8月25日及26日继续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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