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晋21日讯)截至今年5月,砂政府与联邦政府在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下协商,共有9个关键领域已成功解决。惟,砂政府与联邦政府将继续协商,确保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政府间委员会报告(IGC Report)及联邦宪法中赋予砂的所有权利得以恢复与获得尊重。
砂总理署副部长(法律、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砂及联邦关系)拿督莎丽花哈茜达说,除了已完全或部分解决的事项外,砂政府也正积极推动一些原则上已达成共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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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赋予砂委任司法专员权力
她说,这包括赋权砂天然资源及环境局,让砂掌握环境监管权限,及修订联邦宪法,以赋予砂委任司法专员的权力,砂政府已向司法遴选委员会提交修订联邦宪法122AB条的提案草案。
莎丽花哈茜达今日在砂议会会议口头回答环节,回答加迪拔区议员里丹阿山提问时说,如是说。
她说,一些仍需进一步协商与讨论的事项,包括建议增加沙砂在国会下议院的国会议员人数、建议将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一列表(联邦权限清单)中的第25A项(旅游事务)转列至第三列表(共同权限清单)。
吁部分权力授权砂卫生局局长
在卫生事务方面,莎丽花哈茜达说,砂建议将1998年私人医疗设施与服务法令(第586法令)下的部分权力授权予砂卫生局局长,并探讨砂医疗设施发展、改善与规划事宜。
而教育事务方面,她说,包括师资问题、以英语教授科学、技术、工程与数学(STEM)科目,以及在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TVET)中使用英语等事项。
她也说,其他有待进一步协商事项,包括承认砂乡区水供局为财政部指令182下的技术部门、有关联邦宪法112条的设立事项、推动联邦公共服务婆罗洲化(Borneonisation)及发展沙巴-砂拉越-加里曼丹边境地区。
9个已成功解决的关键领域,包括通过砂石油公司将液化石油气的监管权移交予砂政府、修订联邦宪法1(2)条文,恢复砂沙作为马来西亚平等伙伴地位,以符合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精神、修订联邦宪法160(2)条文对“联邦”的定义,将MA63及相关文件,如政府间委员会报告(IGC Report))纳入联邦宪法的一部分、修订联邦宪法161A条文,全面赋予砂政府诠释“原住民”(native)定义的权力,使之更具包容性、授权砂海洋渔业局及砂食品工业、商品与区域发展部发出深海捕鱼执照、承认砂公共工程局与水利灌溉局为财政部指令182下的技术部门,可管理砂境内高达5000万令吉的联邦项目、修订1995年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法令533条文,允许沙砂有永久代表进入董事局、制定促进沙巴和砂拉越为联邦目的保留土地归还的特别指南,及修订砂劳工法令76章,修正案已于今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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