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2日讯)男子承认非法拥有311箱、7卷、504件和12条各款品牌的烟花与爆竹,遭承审推事判处罚款4000令吉。
被告刘氏(36岁)被控2025年1月2日下午一时许,在宏愿路被发现非法拥有311箱、7卷、504件和12条各款的烟花与爆竹。此举抵触1957年爆炸物品法令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7年,或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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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出,诗巫警方普通行动组第10营于1月2日下午1时30分,根据情报检查宏愿路一住家,发现屋内储存各种烟花和爆竹,停放屋前的3辆车子也有各种爆竹。
警方要求现场的3名男子提供有关拥有爆炸物的合法文件,他们因无法提供文件而被警方扣查,其中一人为被告,同时也扣押3辆车子及273各种品牌的烟花与爆竹,市值估计310万令吉。据调查,该屋子是被告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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