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都魯21日訊)兩個男子非法侵佔及將國家公園用作垃圾填埋場分別被判罰款7500令吉及4500令吉,若未能繳付罰款需坐牢3個月取代。他們皆已繳清罰款。
被告謝氏(69歲)被控違反1998年《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區條例》(第27章)第26條(a)、(b)、(d)、(f)及(l)款。他被指於2023年10月25日早上10時20分左右,擅自進入詩美拉遙國家公園,並在園內空地傾倒垃圾及廢棄物。此外,他的搭檔即另一個被告帕特里夏(45歲)被控違反相同條例(a)、(b)及(d)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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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從謝氏處查獲的物品包括一臺刨溝機、雞舍、基本建築結構、一輛貨卡及大量垃圾。根據檢察方副檢察官羅納及砂森林企業機構檢控官彼得所領導的團隊的申請,法庭也根據該條例第33條簽發出驅逐令。
謝氏和帕特里夏在地庭法官里奧沙卡面前請求從輕處罰。他們指出,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聲稱在國家公園內使用該場地是為了分類從民都魯收集的廢棄物,將可回收材料出售以賺取快速利潤。帕特里夏也承認將自己的貨卡借給謝氏,用於在民都魯地區收集廢棄物,並堆放在國家公園內。
對地質環境造成破壞
檢控方向法庭指出,兩個被告傾倒廢棄物的行為對國家公園內的地質環境造成破壞,而該區域是為了保護砂拉越地區的動植物等生物多樣性。
在綜合考慮案件相關因素後,里奧沙卡判處兩個被告每項控罪罰款1500令吉,若無法繳罰則需坐牢3個月取代。
同時,里奧沙卡也提到,檢控方建議讓兩個被告做社區服務清理國家公園,但現有條例沒有相關規定可以支持該建議。因此,檢控方也指出,將該建議提交予砂拉越環境工作小組,考慮納入野生動物犯罪量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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