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卓20日訊)砂拉卓一名男菸民因妨礙衛生局執法官員履行職責,觸犯《1983年食品法令》第4(4)條文(阻礙辦公)規定,今日被控上砂拉卓推事庭時認罪,被承審推事英坦努魯法雷娜判處罰款1000令吉,或坐牢1個月取代。被告最終選擇繳付罰款。
據悉,今年4月初,砂拉卓縣衛生局執法官員在砂拉卓市區食肆場所展開執法行動時,被告在禁菸區吸菸,違反《2004年菸草製品管制條例》第11(1)(d)條文,當執法官員靠近他時,他立即扔掉菸頭,並拒絕向執法官員提供個人身份信息,執法官員身上的穿戴式隨身攝像全程記錄取締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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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官員隨後根據記錄向砂拉卓警局報案,被告被警方傳召接受調查,並確定被告觸犯《1983年食品法令》第4(4)條文。
砂拉卓縣衛生局監察和法律單位隨後根據《1983年食品法令》第32B條文,先向被告發出出庭通知;再對被告因觸犯《2004年菸草製品管制條例》第11(1)(d)條文(食肆)開出罰單。被告已如數繳清罰單。
隨後,砂拉卓縣衛生局繼續對被告阻礙執法員辦公的行為進行調查,並向砂拉卓推事庭提起訴訟,獲得副檢察官的許可。
此案由砂拉越衛生局監察及法律組的3名檢控官負責處理,認為此案是衛生局在《1983年食品法令》第4(4)條文下的第一宗案件,即執法官員在禁菸區執法期間被妨礙履行執法職務。檢控官要求推事對被告判處具有威懾力的刑罰,不僅是給被告一個教訓,也是向其他民眾傳達強烈的信息,即民眾應尊重正在履行公務的公務人員,並且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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