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20日讯)砂总理拿督巴丁宜阿邦佐哈强调,砂对位于领土内的大陆架拥有不可剥夺的权益,这是不可谈判的!同时,没有人有权质疑砂对其边界内大陆架不可剥夺的权益,否则不仅违反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也构成对砂和联邦宪法的侵犯。
他说,砂通过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和2016年天然气分配条例对其资源保持立法权,而这两项立法属于砂立法机构的立法权限。因此,任何从事资源勘探和开采的实体都必须遵守砂法律,该法律规范砂陆上和大陆架内的石油和天然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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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契约明文规定
“砂海床和海底土地原属1958年土地法典下的官地(Crown land),在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日,成为砂政府的财产。这也在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附件砂宪法第47(2)条中有明确规定。”
阿邦佐哈里今天在砂议会会议进行部门事务总结时说,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和1963年英国马来西亚法令并未将砂边界内大陆架的任何土地归联邦或联邦政府所有,因此联邦政府对砂海床和海底土地或称为大陆架并没有所有权,因为这些权益完全由砂依法享有。
他称,砂边界受联邦宪法第2条文所保护,未经砂立法机构同意不得更改,进一步确保砂领土完整性。
他指出,2009年大陆架(修正案)法令明确保护砂对边界内海床和海底土地权益,使联邦立法与砂主权保持一致。砂声称对其领土内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主张既不是毫无根据,也不是不合理的,而且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和独立后,都曾行使过这些权益。
因此,阿邦佐哈里表示,砂对其土地、资源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已在1963年大马建国契约、砂宪法和联邦宪法中确立。砂政府有权确保其法律得到遵守,并且砂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权利和立法权不受侵犯。
“这些权益受到宪法保障,并由砂行使。砂将坚定捍卫不可剥夺的权益,并确保遵守法律,以维护领土主权和资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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