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巫20日訊)青年承認非法放貸,遭承審推事判處罰款1萬令吉。
被告劉氏(27歲),被控2021年7月25日下午5時,在拉達路一住家曾協助一名仍在潛逃的放貸人,在沒有執照情況下經營放貸業務。此舉牴觸1951年借貸法令29AA(1)條文,罪成可被判處坐牢高達2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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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出,2021年7月,原告向一名男子即被告借貸2萬令吉,每月償還貸款總額的5%,即1000令吉。原告於2021年8月開始償還貸款,總共還了4萬令吉。由於債務已經付清,被告仍叫原告還錢,卻遭拒絕。
2023年9月30日凌晨二時許,原告獲得母親告知,有人在他住家籬笆縱火,他於當天向警方報案。
2024年11月6日晚上9時20分,警方逮捕被告。經調查,被告是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進行放貸活動。同時,原告已付清所有貸款,唯被告仍繼續催債和騷擾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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