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巫18日訊)因涉及東山路店屋男棄嬰案被捕的邵姓男子,今早在地庭重讀強姦控狀時認罪,但在翻譯員講解強姦罪的刑罰後,他馬上搖頭改變初衷不認罪,地庭法官慕斯里唯有將此案訂於2025年1月2日再過堂。
44歲的邵氏被控今年3月至10月期間,在東山路一租屋性侵14歲未成年少女,此舉牴觸刑事法典376(1)條文,並可在該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過10年及不超過30年,同時可被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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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被告在地庭面控時,控方要求法庭重讀控狀。法庭翻譯員以福州話重讀控狀後,詢問被告是否認罪?被告點頭認罪。接著翻譯員進一步解釋強姦的最低刑罰是坐牢10年,最高30年,並另加鞭刑,再詢問被告是否保持認罪時,被告馬上改變主意,搖頭不認罪。
據悉,少女與父親同住在東山路商業區店屋二樓租屋處,被告是少女父親的友人,受委託每天接送她上學。少女自2023年10月起認識被告,從今年3月至10月8日期間,多次遭被告性侵。少女不知道自己懷孕,10月29日凌晨2時,她感到腹部疼痛,在如廁時誕下男嬰,驚慌失措的她害怕被父親責罵,將男嬰放進塑料袋帶出家門,扔進垃圾場附近的一個儲魚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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