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都魯10日訊)34歲男子涉當錢騾被控,認罪後被判處罰款400令吉,若無法繳罰則監禁1個月取代,他最終選擇繳付罰款。
根據控狀,一名焊工(28歲)身陷不存在借貸騙局,他於2021年8月6日在基杜弄,聽信老千以支付激活借貸賬戶的理由,依指示匯款250令吉到對方指定的銀行戶頭。之後,老千再度要求支付相關稅務,焊工覺得不妥,前往警署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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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都魯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組接獲投報後,通過報案者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發現250令吉匯到被告的銀行戶頭,進而展開逮捕工作。
被告達納巴拉被警方逮捕後,他向警方透露,他曾在臉書上借貸,並將提款卡交予一名華裔男子。然而,被告未能說明洭入其銀行戶頭的款項來歷,涉及觸犯1958年砂輕犯罪法令37(1)條文。在該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罰款500令吉,或坐牢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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