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帛25日訊)男子擁有挖土機鏈輪的賊贓,在認罪後遭承審推事判處罰款8000令吉,或坐牢6個月取代。唯他選擇繳付罰款了事。
被告雷氏(39歲),被控2024年9月30日早上8時10分,在一公司被發現擁有挖土機的鏈輪賊贓。此舉牴觸刑事法典414條文,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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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出,原告於2024年8月29日下午5時,在加帛一木山營接到一名主管通知,指公司挖土機的鏈輪不見,相信被3名陌生男子偷走,損失8000令吉,因此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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