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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08am 27/06/2024

砂房屋仲裁庭審4案.3人獲賠逾5.7萬

砂拉越房屋仲裁庭昨日在詩巫土著法庭開庭。前排左起為陪審員阿爾哈迪依布拉欣、主席瑪茲娜達絲米和陪審員羅拔伊隆斯。

(詩巫27日訊)砂拉越房屋仲裁庭昨日在詩巫土著法庭開庭審理2宗延遲交屋賠償(LAD)、1宗延遲交屋賠償及房屋缺陷賠償(LAD & Defects)及1宗缺陷賠償(Defects ),其中2宗獲得索賠5萬7193令吉74仙。

首宗案件的女購屋者於2019年6月26日簽下合約購買一棟313.6平方米的單層角頭間排屋,屋價是33萬6000令吉。女購屋者於2023年5月29日獲得入夥證,同年6月9日發展商才交屋。由於延遲交屋,女購屋者通過房屋仲裁庭向發展商索賠3萬8236令吉50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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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房屋仲裁庭主席拿督瑪茲娜達絲米宣判 ,根據冠病衝擊的臨時措施法案,政府給予發展商寬限期。女購屋者索取711天的延遲交屋的索賠,但在扣除發展商享有的730天寬限期後,女購屋者未能獲得相關的賠償。

次宗案件也是一名女購屋者,她於2018年10月12日簽下購買一棟313.6平方米的單層角頭間排屋,屋價是30萬令吉。女購屋者於2023年5月29日獲得入夥證,同年7月3日發展商才交屋。也因為發展商遲交屋及房屋缺陷,女購屋者通過房屋仲裁庭向發展商索賠2萬3917令吉。

瑪茲娜達絲米宣判,發展商需繳付延遲交屋及房屋缺陷賠償予女購屋者,即5943令吉零6仙。

第三宗案件購屋者為陳氏和湯氏(譯音),兩人於2016年12月23日簽下合約購買一棟雙層中間排屋,屋價44萬6000令吉。唯兩人六年多後,即2023年3月31日才獲得入夥證,並於同年4月5日獲得交屋。兩人通過房屋仲裁庭向發展商索賠5萬7266令吉延遲交屋的賠償。

瑪茲娜達絲米宣判,發展商需賠償陳氏及湯氏延遲交屋的賠償,即5萬1250令吉68仙。

第四宗案件購屋者為吳氏及梁氏。兩人是2017年5月3日簽下合約購買一棟雙層中間排屋,屋價45萬8000令吉。兩人於2023年3月31日獲得入夥證,同年4月6日發展商交屋。唯屋子有缺陷如地磚,所以向發展商要求重修缺陷的地方。

瑪茲娜達絲米宣判,由於吳氏及梁氏沒有要求金錢上的賠償,所以發展商必須修復缺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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