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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专栏/交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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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42am 18/04/2024

張猷傑:發生車禍後的123

张猷杰

隨著車輛越來越多,道路上難免會會遇到磕磕碰碰,無論是自己還是他人的疏忽,車輛的碰撞而造成的財務損失,其實已是不幸中的大幸,只是後續的索賠及理賠事宜,總讓人覺得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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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車險是為了避免一時的疏忽,保障肇事者或被撞的一方的權益,畢竟,車輛的維修可能動輒數百,甚至數千令吉,也是稀疏平常,所以應該避免為了所謂的麻煩,而選擇而私了。

不少人在面對事故時,會為了方便而選擇私了,但無論如何,還是要到警局報案,因為這是在1987年大馬陸路交通法令第52(2)條文清楚闡明的義務,同時這也可以保護自己,畢竟,若你不報案,對方也可能到警局報案,且闡述的內容可能有會不利於你。

不過,必須謹記的是,首先必須要拍下現場事故的照片,然後若對方合作,可以獲取對方的個人資料,然後要求對方立即前往報案,因為要申請保險理賠,是需要雙方報案後,然後持著雙方的報案紙,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這一步驟,當然是為了保證有關案件是真正發生,且肇事人及受害者已經報案,才能讓保險索賠的成立,不過,若是另外一方,堅持不去報案,警方可以發出要寫協助調查信,要求對方前往協助調查,當然這事主本身也得積極的跟進。

若在事故發生後的24小時內沒有報案,根據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52(2)條文下被控,罪成可以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坐牢最高6個月,當然,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例如因車禍而住院,是可以被豁免的。

所以,既然已經購買了保險,即使再不方便,也應該通過正規方式去處理意外事故,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無論自己是肇事車主或是被撞的一方。

(星洲日報。砂拉越。評論。作者:張猷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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