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17日讯)男子阻碍警员执行公务,今日被判罚款1000令吉,唯他无法缴付罚款,需坐牢1个月取代。
被告阿清贺曼(30岁),被控今年4月13日下午3时15分,在武吉立麻游泳池阻碍警方执行公务。此举抵触刑事法典186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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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出,本月13日中午12时15分,一名经理在武吉立麻游泳池解雇一名经常旷职的员工,即被告。被告因对经理不满,两人发生争执。
当天下午2时22分,经理无意中听到一名手持危险武器的男子和车内两名乘客询问被告,即“那些人在哪里?”。经理感到害怕,马上向警方报案。
警方接到投报后,当天下午3时10分派员抵达现场,警员向被告表明身份后,指示被告收拾东西,唯被告表现得很凶悍,试图去拿放在床下的刀,警员马上推开被告的手,并将他逮捕。
警方调查发现,案发前被告和经理发生争执,被告拒绝离开工地,因为他不满被解雇。警员抵达现场,由于被告不合作,并认为警员是假警察。当时除了警员,尚有国家反毒机构、反贪污委员会官员在现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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