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晉12日訊)砂律師公會副會長劉丹傑表示,自1982年3月1日,所有非穆斯林婚姻必須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註冊,而且必須是一夫一妻制。
他說,這也意味著所有婚姻在1983年3月1日後,一個人不得在伴侶離世前或離婚前再婚,否則將牴觸刑事法典49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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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法典第494條文,任何在民事婚姻法令下注冊者,在婚姻有效期間與另一個人結婚,或通常被稱為“重婚”,將被視為違法及犯下重婚罪。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最多7年及可能施予罰款。
同時,劉丹傑說,在重婚罪名下,其第二段婚姻也將被視為無效。
實際情況還不清楚
針對古晉市出現“3人婚禮”事件,他今日接受星洲日報記者訪問時說,目前所看到的只是社交媒體流傳的照片,實際情況並不清楚。
劉丹傑說,如果以法律的層面,當然必須是一夫一妻,但不清楚他們3人是否有進行註冊。
他提出,可能出現的情形是,其中一人已和男子註冊,另一人沒有;或另一個可能性,即3人都沒有註冊,純粹只是進行一個“儀式”。
劉丹傑說,如果男子與其中一名女子已註冊,又同時與另一人進行儀式,那麼,將會牴觸刑事法典第494條文。一旦有人報案,警方將有權力開檔案調查。反之,若3人都沒有註冊,就難以證明男子犯下重婚罪。
“如果已經註冊有‘老婆’,這樣就比較明確牴觸重婚罪,但是,如果只是儀式而沒有註冊,要如何證明及判斷重婚?”
他說,要提控一個人重婚必須拿出證據,而國民登記局的記錄就是一個明確的證據,如果國民登記局沒有資料顯示男子已結婚,如何去判定他重婚?
“他們3人可能只是以一個儀式幫酒樓搞噱頭,讓酒家爆紅,這些都可能,我們看到的只是照片,我們無法知道背後的事實。”
劉丹傑解釋,在1982年3月1日前,只要按照傳統或習俗儀式進行婚禮都被視為有效及合法,但在1982年3月1日之後,所有非穆斯林婚姻都必須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註冊。
“這說明,只是舉辦傳統或習俗儀式的婚禮是無效的,反之,前往國民登記局或婚姻註冊官註冊,即使沒有傳統儀式,婚姻才是合法及有效的。”
當然,他說,警方有權力對案件進行調查,不過,如果沒有任何記錄顯示3已註冊,就難以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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