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29日讯)4名男女拥有受全面保护的冠斑犀鸟及水龟(婆罗洲巨龟),以及在没有获得准证与执照下拥有受保护动物,在控辩方达成“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下,今日首被告认罪,遭地庭法官马鲁丁判处罚款5万令吉;第二、三及四被告则获得无罪释放。
4人是2022年3月及4月份被控,皆不认罪。首控状指出,2019年10月1日中午12时15分,一家农场被发现拥有一只冠斑犀鸟及一只水龟(婆罗洲巨龟),属于在1998年砂野生动物保护法令下全面受保护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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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抵触1998年砂野生动物保护法令37(2)(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37(1)条文同读,并可在相同法令29(1)(c)条文下判。若罪成可被判坐牢两年及每只动物罚款2万5000令吉。
次控状指出,在同一时间与地点,被发现在没有获得准许下拥有6只豪猪、3只树鼩、2只湾鳄、2只长冠八哥(巴厘岛八哥)、一只鹩哥、一只长尾鹦鹉、一只马来熊、一只熊狸、一只豚尾狝猴及一只长尾狝猴,皆属于受保护动物。
此举抵触1998年砂野生动物保护法令37(2)(b)条文,可在相同法令37(1)条文同读,并可在相同法令29(2)条文下判。若罪成可被判处坐牢一年及每只动物罚款一万令吉。
第3控状指出,在同一时间与地点,他们被发现在没有获得执照下拥有一只华氏鹰雕及一只野鸽。此举抵触1998年砂野生动物保护法令37(2)(c)条文,可在相同法令37(1)条文同读,并可在相同法令37(2)(c)条文下判。若罪成可被判处坐牢一年及每只动物罚款2000令吉。
案情指出,2019年10月1日中午12时15分,砂森林机构官员及执法人员前往一家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农场拥有上述的全面保护动物及受保护动物,唯被告没有从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获得上述各种野生动物的准证。
首被告认罪后,首控状被判罚款2万5000令吉,或坐牢3个月取代;次控状被判罚款2万3000令吉,或坐牢3个月取代;第3控状被判罚款2000令吉,或坐牢3个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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