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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27am 01/0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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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箱命案. 為亡夫還債賣淫 .女死者 遭 長期虐打

涉及2020年阿曼路行李箱藏屍案的一對西馬華裔夫婦,昨日遭高庭法官拿督陳錫榮宣判兩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兩人皆被判絞判。
涉及2020年阿曼路行李箱藏屍案的一對西馬華裔夫婦,昨日遭高庭法官拿督陳錫榮宣判兩名被告謀殺罪名成立,兩人皆被判絞判。

(詩巫31日訊)2020年阿曼路行李箱藏屍案的女死者邢妙玲(譯音)為替已逝的丈夫償還債務而被逼賣淫,兩名被告甚至把她年僅十來歲的女兒也推入火坑,日日打罵她們,讓女死者長期承受痛苦,在暴力和痛苦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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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歲的女死者於2020年10月4日,晚上10時至10月6日清晨6時,在東山路一住家二樓的房間喪命,之後被裝在黑色行李箱裡棄於阿曼路旁。

今日高庭法官拿督陳錫榮在宣判時說,他接受法醫(第16證人)的證據,該名證人證實,死因是頸部受壓窒息以及鈍器外傷導致頭部受傷及死者女兒(第9證人)的供證。

法官說,法庭考量數項因素,即死者身上的傷害是故意造成,與自殺不相符;死者同行友人的證詞中說明,親眼目睹當死者無法從賣淫活動中賺到足夠的錢來償還她已故丈夫的高利貸債務時,被告經常對受害人進行毆打;在水泥袋上發現的血跡證據,有死者的脫氧核糖核酸(DNA);第二被告鍾氏聲稱第一被告即他的妻子蕭氏故意對死者造成身體傷害,例如將死者的頭反覆撞擊牆壁,然後用紅色毛巾勒死死者。

首被告有暴力習慣

法官也說,死者的死亡是由兩名被告的共同意圖所造成,並列出幾項要點,即兩名被告相互之間的證詞;殺人動機是死者無力償還放債;在東山路住處發現死者血跡;兩名被告各自指控對方實施導致死者死亡的行為;第一被告有憤怒時使用暴力的習慣。

法官透露,至於共同意圖是第二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表明他與導致死者死亡的行為無關。

“第二被告沒有聲稱他試圖阻止第一被告的暴力襲擊,他也沒有為死者尋求醫療救助,相反的他協助處理死者的屍體。 第一證人觀察到兩名被告經常毆打受害人。”

法官也提到,死者的女兒曾與母親,及兩名被告住在詩巫,她和母親每天都受到責罵和毆打。

法官說,此案殺人動機是金錢。 首先,死者所謂借貸債務和被告經濟問題,這可以從他們遲付東山路房租的事實得到證明。

“我發現第一被告是造成死者受傷和勒死的主要犯罪人。 但第二被告有共同的謀殺意圖,他沒有嘗試拯救死者,也願意幫助處理死者的屍體。”

法官考慮到整體證據和辯護中提供的證據,被告們在辯護中沒有提出合理懷疑。 因此,根據刑事法典第300(c)條文,對兩名被告的指控是無可置疑。

法官認為,根據刑法典第 300(c) 條文和第 34 條文之下,兩名被告的指控有罪。 鑑於2023 年廢除強制法修訂刑事法典302條文的規定,賦予法庭裁量權,犯謀殺罪者,可判處死刑,或有期徒刑坐牢30年至40年,若未判處死刑者,打鞭不少於12次。

“你讓死者和她十幾歲的女兒遭受了多年的酷刑、恐懼和身體虐待。 你靠她當賣淫生活,當她掙得不夠時,你就對她施暴。還以放債人的身份,讓死者的女兒賣淫以獲取金錢。”

法官說,死者慘死。 屍檢報告顯示,她的頭部受到鈍器外傷,與頭部被猛烈撞到牆上的情況相符。在被暴力對待後,她被勒死。很難相信現今社會仍有這種虐待方式。

法官指出,這此命案並非偶然發生的,有證據證明死者已長時間被毆打。很難把謀殺解釋為無意。且兩名被告合作把死者捆進手提箱扔在路邊。”

法官說,最近的法律修正案賦予法庭是否判處死刑的自由裁量權,以死刑代替監禁和鞭打。

“鑑於你們對受害人的虐待和殘暴行為,我別無選擇,只能根據修訂後的《刑法》第302條對你們兩人判處絞死,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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