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31日讯)2020年阿曼路行李箱藏尸案的女死者邢妙玲(译音)为替已逝的丈夫偿还债务而被逼卖淫,两名被告甚至把她年仅十来岁的女儿也推入火坑,日日打骂她们,让女死者长期承受痛苦,在暴力和痛苦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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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岁的女死者于2020年10月4日,晚上10时至10月6日清晨6时,在东山路一住家二楼的房间丧命,之后被装在黑色行李箱里弃于阿曼路旁。
今日高庭法官拿督陈锡荣在宣判时说,他接受法医(第16证人)的证据,该名证人证实,死因是颈部受压窒息以及钝器外伤导致头部受伤及死者女儿(第9证人)的供证。
法官说,法庭考量数项因素,即死者身上的伤害是故意造成,与自杀不相符;死者同行友人的证词中说明,亲眼目睹当死者无法从卖淫活动中赚到足够的钱来偿还她已故丈夫的高利贷债务时,被告经常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在水泥袋上发现的血迹证据,有死者的脱氧核糖核酸(DNA);第二被告钟氏声称第一被告即他的妻子萧氏故意对死者造成身体伤害,例如将死者的头反复撞击墙壁,然后用红色毛巾勒死死者。
首被告有暴力习惯
法官也说,死者的死亡是由两名被告的共同意图所造成,并列出几项要点,即两名被告相互之间的证词;杀人动机是死者无力偿还放债;在东山路住处发现死者血迹;两名被告各自指控对方实施导致死者死亡的行为;第一被告有愤怒时使用暴力的习惯。
法官透露,至于共同意图是第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与导致死者死亡的行为无关。
“第二被告没有声称他试图阻止第一被告的暴力袭击,他也没有为死者寻求医疗救助,相反的他协助处理死者的尸体。 第一证人观察到两名被告经常殴打受害人。”
法官也提到,死者的女儿曾与母亲,及两名被告住在诗巫,她和母亲每天都受到责骂和殴打。
法官说,此案杀人动机是金钱。 首先,死者所谓借贷债务和被告经济问题,这可以从他们迟付东山路房租的事实得到证明。
“我发现第一被告是造成死者受伤和勒死的主要犯罪人。 但第二被告有共同的谋杀意图,他没有尝试拯救死者,也愿意帮助处理死者的尸体。”
法官考虑到整体证据和辩护中提供的证据,被告们在辩护中没有提出合理怀疑。 因此,根据刑事法典第300(c)条文,对两名被告的指控是无可置疑。
法官认为,根据刑法典第 300(c) 条文和第 34 条文之下,两名被告的指控有罪。 鉴于2023 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修订刑事法典302条文的规定,赋予法庭裁量权,犯谋杀罪者,可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坐牢30年至40年,若未判处死刑者,打鞭不少于12次。
“你让死者和她十几岁的女儿遭受了多年的酷刑、恐惧和身体虐待。 你靠她当卖淫生活,当她挣得不够时,你就对她施暴。还以放债人的身份,让死者的女儿卖淫以获取金钱。”
法官说,死者惨死。 尸检报告显示,她的头部受到钝器外伤,与头部被猛烈撞到墙上的情况相符。在被暴力对待后,她被勒死。很难相信现今社会仍有这种虐待方式。
法官指出,这此命案并非偶然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死者已长时间被殴打。很难把谋杀解释为无意。且两名被告合作把死者捆进手提箱扔在路边。”
法官说,最近的法律修正案赋予法庭是否判处死刑的自由裁量权,以死刑代替监禁和鞭打。
“鉴于你们对受害人的虐待和残暴行为,我别无选择,只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02条对你们两人判处绞死,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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