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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0am 16/03/2023

贩毒

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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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販毒罪成 判終身監禁鞭15下

青年於2020年販運695.63克冰毒,昨日遭高庭法官拿督陳賜榮宣判販毒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及打鞭15次。

(詩巫15日訊)青年於2020年販運695.63克的冰毒,今天遭高庭法官拿督陳賜榮宣判販毒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及打鞭15次。辯方有意上訴。

被告黃氏(28歲),被控2020年6月18日中午12時,在市區一家快遞公司前被發現販運695.63克的冰毒。此舉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判。在該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及另加打鞭不少於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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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經多次聽審,控方共傳召9名證人;辯方僅有1名證人,即被告本身。

法官:被告“故意失明”

高庭法官陳賜榮在宣判中說,在被告裁決表面罪名成立後,被告進入自辯程序。根據廣泛的證據中清楚顯示,被告“故意失明”(Wilful blindness )。

“被告說他是無辜的包裹攜帶者,他是接到一名熟人黃氏的電話聯絡叫他把包裹送到詩巫一酒店的李氏。當時沒有人告訴他,也沒問該包裹裡是什麼,而他於2020年6月18日領取該包裹後,在該快遞公司外被逮捕。

法官指出,被告在辯護後仍然堅持“故意失明”,當中包括被告沒有做出額外的努力,讓法庭相信被告確實有送黃氏去詩巫機場;辯方沒有傳召包裹最終收件人李氏出庭作證;被告沒有采取任何行動來讓法庭相信,被告為何沒有懷疑該包裹裡裝的是毒品,接收任何人的包裹,也不是被告的工作。

“黃氏和李氏不是被告的親密朋友之外,也缺乏關於這兩個人的證據。換句話說,被告的陳述令人難以置信。”

法官也指出,雖然辯方沒有義務傳召任何證人,但不傳召證人意味法庭沒有額外的理由來了解被告對事件的描述是否屬實,並支持被告的證詞。

“法庭根據現有證據作出決定,宣判被告終身監禁。根據1953年刑事司法法令3條,被視為30年監禁(刑期從2020年6月18日逮捕日算起),並根據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A(2A )條文規定,判處被告打鞭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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