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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0am 16/03/2023

贩毒

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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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

青年贩毒罪成 判终身监禁鞭15下

青年于2020年贩运695.63克冰毒,昨日遭高庭法官拿督陈赐荣宣判贩毒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及打鞭15次。

(诗巫15日讯)青年于2020年贩运695.63克的冰毒,今天遭高庭法官拿督陈赐荣宣判罪名成立,判处及打鞭15次。辩方有意上诉。

被告黄氏(28岁),被控2020年6月18日中午12时,在市区一家快递公司前被发现贩运695.63克的冰毒。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39B(2)条文下判。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及另加打鞭不少于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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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多次听审,控方共传召9名证人;辩方仅有1名证人,即被告本身。

法官:被告“故意失明”

高庭法官陈赐荣在宣判中说,在被告裁决表面罪名成立后,被告进入自辩程序。根据广泛的证据中清楚显示,被告“故意失明”(Wilful blindness )。

“被告说他是无辜的包裹携带者,他是接到一名熟人黄氏的电话联络叫他把包裹送到诗巫一酒店的李氏。当时没有人告诉他,也没问该包裹里是什么,而他于2020年6月18日领取该包裹后,在该快递公司外被逮捕。

法官指出,被告在辩护后仍然坚持“故意失明”,当中包括被告没有做出额外的努力,让法庭相信被告确实有送黄氏去诗巫机场;辩方没有传召包裹最终收件人李氏出庭作证;被告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让法庭相信,被告为何没有怀疑该包裹里装的是毒品,接收任何人的包裹,也不是被告的工作。

“黄氏和李氏不是被告的亲密朋友之外,也缺乏关于这两个人的证据。换句话说,被告的陈述令人难以置信。”

法官也指出,虽然辩方没有义务传召任何证人,但不传召证人意味法庭没有额外的理由来了解被告对事件的描述是否属实,并支持被告的证词。

“法庭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决定,宣判被告终身监禁。根据1953年刑事司法法令3条,被视为30年监禁(刑期从2020年6月18日逮捕日算起),并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A(2A )条文规定,判处被告打鞭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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