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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

(新山6日讯)涉嫌在本地租用公寓内贩运和拥有超过10公斤毒品的新加坡籍嫌犯,今早在新山地庭面对4项拥毒及1项贩毒指控。案件定于7月29日过堂以提呈化学报告,被告不获准保释。 被告于今早8时38分,在警方的押送下抵达法庭。 根据控状,被告陈万春(47岁,译音)被指在4月23日晚上10时,在位于新山金海湾的一个单位内,拥有及贩运以下毒品。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拥有9克的海洛因,因而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39A(2)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5年至终身监禁,和不超过10下鞭刑。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贩运10公斤的摇头丸粉末。此举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及最少15下鞭刑。 第3项控状指被告拥有44克的大麻,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6条文,并可在第39A(1)条文下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5年,及3至9下鞭刑。 第4项控状指被告拥有6克的摇头丸,牴触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39A(1)条文下同读。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5年,及3至9下鞭刑。 第5项控状指被告拥有31.3克的克他命粉末,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12(3)条文下同读。罪成将面临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由于被告不谙马来文,因此控状由通译员用华语念出。 此案的法官为莫哈末卡立,主控官是西蒂法蒂玛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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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17日讯)于4年前被控贩毒的现年55岁本地待业汉,今日获新山高庭宣判无罪释放,法官宣判后告诫被告:“你很好运,控方没有呈堂关键的门禁卡(为物证),往后不要再出现在有毒品的公寓单位,不要让我在法庭再看到你!” 承审此案法官苏丽亚蒂哈希玛以6个关键点,判定控方未能提供足以构成表面罪名的证据,宣判贩毒案被告桑尼冯建伟(译音)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主控官仍可以针对案件进行上诉。 根据苏丽亚蒂哈希玛在庭上宣读的判词内容,其中,第一点指出,从控方拟的案情中,另有两名男女被捕,但他们并没有被录取口供;第二点指出,基于第一点,成为无法构成表罪的关键点;第三点指出,控方没有将案情提及的公寓单位钥匙和门禁卡呈堂作证,因此未能证明被告拥有这个单位的控制权。 根据本案控状指出,被告被控于2021年1月30日,下午3时45分,在新山柏伶花园一个公寓单位内,贩运375.42克的危险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俗称冰毒),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如果逃过死刑,则可被鞭笞不少过15次。 被告于上述日期在上述地点被警方逮捕后,于同年2月9日在新山第一推事庭首控,被控时51岁。 根据案情显示,事发地点为被告所租借的公寓单位,在本案中落网的另一对男女,为被告的前妻及前妻男友。 在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警方前往上述必须凭门禁卡才能进入的公寓进行调查,在监视约20分钟后,警方发现被告凭钥匙离开公寓时立即拦截被告并且进行搜身,但未发现有任何违禁品,随即被告被带往其公寓单位内,被告从单位内的冰箱里取出一个袋子,里头被发现有两包冰毒。 在调查过程中,一对男女进入该单位而被逮捕,警方在男子身上未发现任何违禁品,基于没有女警官随队搜证,被捕女子未被搜身。 警方在搜证过程中,另在单位客厅一张桌子上,发现一包毒品,一个被改装过的玻璃瓶和一支打火机。 在搜查公寓单位后,警方将被告等人带到公寓停车场进一步搜证,在一辆被捕者持有车钥匙的轿车内发现违禁品,其他搜查地点也包括被告位于诗尼邦花园的住所,但警方没有从中搜出其他违禁品。 本案主控官为拉西达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蔡学捷、苏信褡以及实习律师颜子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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