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晉24日訊)國家石油公司和砂拉越政府就究竟誰擁有東馬海岸大陸架上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的爭議,在包括前財政部長東姑拉沙裡直指砂拉越對這些資源並不享有求償權,以及首相署前部長再益依布拉欣也聲稱砂拉越對海事法存有誤解後,西馬一些政治人物屢挑起砂拉越捍衛資源擁有權的質疑後,已引起砂盟領袖的關注,並先後反擊。
輿論 時評員:宜一勞永逸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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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及一些時事評論員也認為,必須對這些爭議尋求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包括考慮訴諸法律手段來捍衛砂拉越的權益。
砂副總理拿督阿瑪道格拉斯昨日在2024至2027年土保黨英吉利裡區部黨員代表大會致詞時強調,砂政府有權在不受外來干涉的情況下,自行管理屬於砂拉越的天然資源、土地和稅收。
砂土保黨杜邦區部也表明,全力支持砂拉越捍衛其對石油和天然氣資源(包括大陸架)的權利。
杜邦區議員拿督法茲魯丁也主張加強政策和現行法律,如1958年石油開採條例和2016年天然氣分配條例,以維護砂拉越的經濟利益和主權。
憲法強調砂擁‘土地’立法權
針對再益依布拉欣不認同砂拉越指其領土邊界在大馬成立之前就已擴展,稱砂的立場是建立在對海洋法基本誤解的說法,砂盟首席黨鞭拿督伊布拉欣峇基駁斥再益依布拉欣的同時,也援引聯邦憲法,聯邦憲法第九附表的清單(州清單)第2項,強調砂對‘土地’擁有立法權(也擁有行政權)。根據第2(c)項,立法權包括頒發勘探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證書。
也是砂督區議員的伊布拉欣峇基說明,包括砂拉越在內,所有州屬都有權管理其管轄範圍內的石油開採或油田開發。
他補充,開發石油資源的聯邦權力必須與州的權力保持一致,特別是根據第2(c)項頒發探礦許可證和採礦租約方面。
組成大馬前已是砂領土
國油公司引用1974年石油發展法令第2條文闡明,國油擁有所有陸上,或海上的原油及天然氣所有權和專有權。不過,砂拉越政府則依據1958年石油開採條例表明擁有這些資源,同時重申1958年石油開採條例仍具有法律效力,並與1974年石油發展法令“並存”。
砂政府也強調,自1954年以來,特定大陸架一直都在其邊界內,強調稱該大陸架在砂拉越1963年9月16日參組馬來西亞時,已是砂領土的一部分。
砂應掌控未來的主導權
較早前,也是國油首任主席的東姑拉拉沙裡不同意砂拉越政府的說法,指砂拉越對這些資源不享有求償權之餘,也指此事不在建國契約的討論中,也呼籲砂拉越應繼續履行石油稅協議所規定的責任。
“這不是他們(砂拉越)的石油,它沒有在擬訂1963年建國契約時討論過。”
有鑑於上述爭議存在複雜和外行人不易理解的法律和技術問題,不具名的砂華團領袖也認為,砂拉越不應任由反對和持異議者掌握話語權,而是應掌控引領砂拉越未來的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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