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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0am 15/01/2023

憲法應保留英文為權威版本

黄振渊

總檢察長丹斯里依德魯斯提議以馬來文譯本取代英文,成為我國憲法權威版本,掀起了軒然大波。畢竟憲法是治國安邦的根本大法,以翻譯版本凌駕原文的做法,存在不可忽視的嚴重危機。

這並非捍衛國家語言地位的課題,而是關係國家與社會制度的法律問題,所以必須從會否影響司法裁決準確性的層面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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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具備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是不能與憲法有所牴觸,而我國憲法的制訂是經過談判、辯論、調查、反覆斟酌等等嚴謹過程,任何修改不是個人即使貴為總檢察長可以擅作主張。

總檢察長的“提議”還沒有得到國家元首的御準,在任何民主和法制的國家,憲法乃立國之本,所以我們希望總檢察長未得到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包括東馬方面的同意前,萬萬不可貿然以翻譯版取代權威性的英語版,以免動搖國本。

砂拉越律師公會主席Gurvir Singh Sandhu表明該會並沒有受到諮詢,並且直指這個做法可能構成憲法危機。他強調,該會堅決反對以國文翻譯本作為憲法權威版本,原因包括原文版本才能在英語系國家比如英聯邦國家被引用,馬來文版本則是不能。

他也點出一個值得全砂拉越人警戒的重點,即1963年建國契約和1962年跨政府委員會報告均是以英文書寫,若是貿然改用馬來文譯本作為權威版本,可能因而帶來憲法危機。
聯邦憲法在建國之初以英語擬定,沿用至今超過半個世紀。憲法中160B闡明“當此憲法被翻譯成官方語文,國家元首或可(may)將此官方翻譯版規訂為權威性版本……”

從160B條文中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1.英文版的憲法是權威性版本;2.除非國家元首特別規定馬來文翻譯版為權威版,英文版還是權威版。

作為一國司法界的代表,總檢察長應該知道保持原文的重要性。所有的司法解讀(Judicial interpretation) 應以原文為主。聯邦憲法作為馬來西亞所有法律之源,任何一丁點的譯差將是差之毫釐,謬以千里!雖然160B賦予翻譯版在獲得元首同意後凌駕於原文版,但是誰能確保翻譯版能夠100%翻譯原文字義?是什麼重大和利於全民的理由促使總檢查長要求使用翻譯版?

任何語言都有一詞多義的情形,法律原文是最符合制訂時的出發點,同樣的道理,假如原文是馬來文,現在直接改用英文取代,也可能詮釋失準,影響司法裁決,所以這不是兩種語文之間孰輕孰重的問題。

憲法第12(4)條文的Parent,過去曾被翻譯成Ibu bapa、Ibu atau bapa 以及Ibu dan bapa,大家應該可以憑此推斷,其中的不同會有多大的影響。

法律表達具有專用術語,含義與日常用語有很多的不同,馬來文有關術語的詞彙量是否充足?從原文轉換的準確性如何?都是不能馬虎看待。我們也需要知道,由誰執行翻譯與審核?

另外,修憲需要國會三分之二的支持才能通過,現在總檢察長試圖直接以翻譯版本作為權威版本,在兩個版本可能存在出入的情況下,這是否成了另類的修憲?憲法賦權砂拉越以英文作為官方語文,假如捨棄英文版本,是否對這賦權有所衝突?

以馬來文翻譯本作為憲法權威版本一事,不僅僅是法律界,也是全民需要關注的大事,正如列寧一句名言: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所以任何有關憲法之課題,都是關乎全民利益,必須嚴謹對待。

與此同時,作為立法機構的國會以及222名國會議員均有責任,盡力捍衛憲法的完整性、準確性以及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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