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应保留英文为权威版本



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提议以马来文译本取代英文,成为我国宪法权威版本,掀起了轩然大波。毕竟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法,以翻译版本凌驾原文的做法,存在不可忽视的严重危机。
这并非捍卫国家语言地位的课题,而是关系国家与社会制度的法律问题,所以必须从会否影响司法裁决准确性的层面看待。
ADVERTISEMENT
宪法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是不能与宪法有所抵触,而我国宪法的制订是经过谈判、辩论、调查、反覆斟酌等等严谨过程,任何修改不是个人即使贵为总检察长可以擅作主张。
总检察长的“提议”还没有得到国家元首的御准,在任何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宪法乃立国之本,所以我们希望总检察长未得到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包括东马方面的同意前,万万不可贸然以翻译版取代权威性的英语版,以免动摇国本。
砂拉越律师公会主席Gurvir Singh Sandhu表明该会并没有受到咨询,并且直指这个做法可能构成宪法危机。他强调,该会坚决反对以国文翻译本作为宪法权威版本,原因包括原文版本才能在英语系国家比如英联邦国家被引用,马来文版本则是不能。
他也点出一个值得全砂拉越人警戒的重点,即1963年建国契约和1962年跨政府委员会报告均是以英文书写,若是贸然改用马来文译本作为权威版本,可能因而带来宪法危机。
联邦宪法在建国之初以英语拟定,沿用至今超过半个世纪。宪法中160B阐明“当此宪法被翻译成官方语文,国家元首或可(may)将此官方翻译版规订为权威性版本……”
从160B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英文版的宪法是权威性版本;2.除非国家元首特别规定马来文翻译版为权威版,英文版还是权威版。
作为一国司法界的代表,总检察长应该知道保持原文的重要性。所有的司法解读(Judicial interpretation) 应以原文为主。联邦宪法作为马来西亚所有法律之源,任何一丁点的译差将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虽然160B赋予翻译版在获得元首同意后凌驾于原文版,但是谁能确保翻译版能够100%翻译原文字义?是什么重大和利于全民的理由促使总检查长要求使用翻译版?
任何语言都有一词多义的情形,法律原文是最符合制订时的出发点,同样的道理,假如原文是马来文,现在直接改用英文取代,也可能诠释失准,影响司法裁决,所以这不是两种语文之间孰轻孰重的问题。
宪法第12(4)条文的Parent,过去曾被翻译成Ibu bapa、Ibu atau bapa 以及Ibu dan bapa,大家应该可以凭此推断,其中的不同会有多大的影响。
法律表达具有专用术语,含义与日常用语有很多的不同,马来文有关术语的词汇量是否充足?从原文转换的准确性如何?都是不能马虎看待。我们也需要知道,由谁执行翻译与审核?
另外,修宪需要国会三分之二的支持才能通过,现在总检察长试图直接以翻译版本作为权威版本,在两个版本可能存在出入的情况下,这是否成了另类的修宪?宪法赋权砂拉越以英文作为官方语文,假如舍弃英文版本,是否对这赋权有所冲突?
以马来文翻译本作为宪法权威版本一事,不仅仅是法律界,也是全民需要关注的大事,正如列宁一句名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所以任何有关宪法之课题,都是关乎全民利益,必须严谨对待。
与此同时,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以及222名国会议员均有责任,尽力捍卫宪法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权威性。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